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2328号
原告:吴路新,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739,户籍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原告:戴秀娥,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687,户籍住址:广东省龙川县。上述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曾景威,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锦堂,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412,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刘永香,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29,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路新、戴秀娥诉被告宏锦堂、刘永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路新、戴秀娥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路新、戴秀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路新、戴秀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吴路新、戴秀娥负担。
审 判 长 丁金亮
代理
审判员 张淦如
人民陪审员 李泽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