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02民初2328号

吴路新、戴秀娥等与宏锦堂、刘永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路新,戴秀娥,宏锦堂,刘永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2328号

原告:吴路新,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739,户籍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原告:戴秀娥,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687,户籍住址:广东省龙川县。上述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曾景威,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锦堂,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412,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刘永香,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29,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路新、戴秀娥诉被告宏锦堂、刘永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路新、戴秀娥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路新、戴秀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路新、戴秀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吴路新、戴秀娥负担。

审 判 长  丁金亮

代理

审判员  张淦如

人民陪审员  李泽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