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黄如意,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斌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惠忠,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陈晓云,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惠忠、陈晓云的银行存款11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陈惠忠、陈晓云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