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2413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谌玉民,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031。关于谌玉民因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谌玉民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红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黄海敏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