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02民初491号

占爱琴与罗海保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占爱琴,罗海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491号原告占爱琴,女。委托代理人张荣财,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海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占爱琴诉被告罗海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占爱琴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爱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爱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375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750元,应退回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智勋

代理

审判员  罗丽珍

人民陪审员  桂秋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