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491号原告占爱琴,女。委托代理人张荣财,江西赣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海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占爱琴诉被告罗海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占爱琴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爱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爱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375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750元,应退回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智勋
代理
审判员 罗丽珍
人民陪审员 桂秋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