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899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郭洪胜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6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全部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