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3民初194号

原告冯亚红诉被告唐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亚红,唐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194号原告冯亚红,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陕西省凤翔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友(系原告冯亚红丈夫李川的哥哥),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唐劲,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亚红与被告唐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亚红于2016年6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亚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依法减半收取412.50元,由原告冯亚红负担。

审 判 长  肖红辉

人民陪审员  姜远贵

人民陪审员  张贤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