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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民初2465号

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2465号原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东城新区人民路397号园中苑B座1-4-1。法定代表人李方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办事处迎春桥社区。法定代表人郑和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的房屋,即:××××。并提交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出具的价值23958571.5元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的房屋予以查封。对以上房屋在价值23958571.50元的限额内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洪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