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民终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光代,男,生于1953年11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今日田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顺北街45号1楼。法定代表人王鸿,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射洪县今日田园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桅杆村11社4号。法定代表人罗会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赵光代与被上诉人四川今日田园食品有限公司、射洪县今日田园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光代又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为由,于2016年6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光代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光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75元,减半收取4137.5元,由上诉人赵光代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莉
审 判 员 熊 益
代理
审判员 梁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段富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