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锡亮。被执行人董增华。被执行人关红文。被执行人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锡亮与被执行人董增华、关红文、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城民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