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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46号

王锡亮与董增华、关红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锡亮,董增华,关红文,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锡亮。被执行人董增华。被执行人关红文。被执行人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锡亮与被执行人董增华、关红文、诸城市星海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城民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