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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559号

李国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云明、张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英,郑云明,张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559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英,女

被执行人:郑云明,男

被执行人:张有华,女申请执行人李国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云明、张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吉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2015)吉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的标的为:由郑云明、张有华偿还李国英借款1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因郑云明、张有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李国英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郑云明、张有华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李国英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孝国

审判员  胡吉明

审判员  张春勇二0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loz11loz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