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50号。负责人蔡宁。被执行人张志丽,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台州市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方林汽车城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方中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5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997878.15元及息和执行费用123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3月18日,本院以(2016)浙1004执8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志丽出资购买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吉利大道231号方林花园方林茗苑1幢1401室/地下室92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号:台房预路字第YG0015057号〕。经查,上述房地产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现该院已将上述房地产的处置权移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志丽出资购买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吉利大道231号方林花园方林茗苑1幢1401室/地下室92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号:台房预路字第YG001505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卢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