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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2329-2号

许红军与邓新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许红军,邓新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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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329-2号原告许红军,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景镐举,河南济世雨(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新环,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许新民,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军与被告邓新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依据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德奇

审 判 员  高世一

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