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2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传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法定代理人陈风(武××之母),女,天津天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前卫里27-4-30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秀峰集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一经路隆达公寓3#-1-104-105号。法定代表人朱秀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刚,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学喜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0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学喜于2016年5月26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学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学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 东
审判员 安丽霞
审判员 杨宝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付彦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