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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2835号

唐传英、陈风等与李学喜、天津秀峰集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2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传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法定代理人陈风(武××之母),女,天津天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前卫里27-4-30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秀峰集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一经路隆达公寓3#-1-104-105号。法定代表人朱秀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刚,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学喜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0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学喜于2016年5月26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学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学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 东

审判员 安丽霞

审判员 杨宝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付彦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