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513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香港中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6462900-5。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新,女,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庆芬,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芬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