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委托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晔。被执行人徐亚萍。申请执行人王俊与被执行人陈晔、徐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梅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陈晔、徐亚萍归还王俊借款人民币195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于2016年3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45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王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二、若陈晔、徐亚萍按期履行,王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若陈晔、徐亚萍逾期履行,王俊可按总额195000元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王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5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未有房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陈晔名下苏E汽车一辆,但查找不着,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5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梅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阳
审 判 员 步全赢
代理
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施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