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774号
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钟致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吉振,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
被告:姚广亮,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广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审判员 侯德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