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重字第869号
原告:苏洪斌,男,193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
原告:沈爱芝,女,194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
被告:苏海军,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代理人:李玉娥,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系被告苏海军之妻。
委托代理人:苏杭,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苏海军之子。
被告:李玉娥,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洪斌、沈爱芝与被告苏海军、李玉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洪斌、沈爱芝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洪斌、沈爱芝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洪斌、沈爱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洪斌、沈爱芝负担。
审 判 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倪丙坤
人民陪审员 张宪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