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菏牡民重字第869号

苏洪斌、沈爱芝等与苏海军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苏洪斌,沈爱芝,苏海军,李玉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重字第869号

原告:苏洪斌,男,193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

原告:沈爱芝,女,194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

被告:苏海军,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代理人:李玉娥,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系被告苏海军之妻。

委托代理人:苏杭,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苏海军之子。

被告:李玉娥,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洪斌、沈爱芝与被告苏海军、李玉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洪斌、沈爱芝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洪斌、沈爱芝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洪斌、沈爱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洪斌、沈爱芝负担。

审 判 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倪丙坤

人民陪审员  张宪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