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1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东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组织机构代码72421412-7。法定代表人林兴智,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建筑,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晋江东联鞋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建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晋江东联鞋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晋江东联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丽阳
代理
审判员 李 芳
代理
审判员 余卓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秋韵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