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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执201号

吴吉超与宜宾众联商贸有限公司威信县鸿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吉超,宜宾众联商贸有限公司威信县鸿丰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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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201号申请人吴吉超。被执行人宜宾众联商贸有限公司威信县鸿丰煤矿。本院在执行吴吉超申请执行宜宾众联商贸有限公司威信县鸿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煤矿停业整顿,尚未开始生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629执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黄天���

审 判 员 熊 启 钧

代理

审判员 余 发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明 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