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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123号

朱泽连、叶祥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泽连,叶祥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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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朱泽连,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叶祥算,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6月0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祥算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或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厉慧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