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湘31执复9号申请复议人罗玲,女,土家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湖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湘泉花园。申请复议人罗玲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执恢1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认为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罗玲已经向吉首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处于判后答疑阶段;案件执行时罗玲的工资账户已经被冻结,没有其他资金来源,母子生活无法解决,并且没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罗玲不存在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恳请依法撤销罚款决定书。经审查,吉首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汤云海与罗玲、黄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分别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吉法执字第221-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罗玲名下的吉房权证镇字第709002698、709002445号两处房产;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吉法执字第221-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罗玲名下的吉房权证镇字第000577**号房产,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湘3101执恢12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罗玲银行存款,对于上述裁定罗玲均未提出异议。因此,本案不宜认定罗玲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吉首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罗玲罚款10万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执恢12号罚款决定。本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