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330-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珍,女。申请执行人魏治民,男。申请执行人刘粉娥,女。被执行人周银山,男。被执行人周蕾,女。被执行人姜清芳,女。王玉珍、魏治民、刘粉娥与周银山、周蕾、姜清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685、00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玉珍、魏治民、刘粉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银山、周蕾、姜清芳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周银山在商洛市商州区国家税务局交有集资购房款20万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周银山在商洛市商州区国家税务局所交集资购房款20万元,由本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武
审判员 党军生
审判员 葛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