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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330-1号

王玉珍等人 与周银山等人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珍,魏治民,刘粉娥,周银山,周蕾,姜清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330-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珍,女。申请执行人魏治民,男。申请执行人刘粉娥,女。被执行人周银山,男。被执行人周蕾,女。被执行人姜清芳,女。王玉珍、魏治民、刘粉娥与周银山、周蕾、姜清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685、00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玉珍、魏治民、刘粉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银山、周蕾、姜清芳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周银山在商洛市商州区国家税务局交有集资购房款20万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周银山在商洛市商州区国家税务局所交集资购房款20万元,由本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武

审判员  党军生

审判员  葛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