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终6697号

深圳市俪尚服装有限公司与X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俪尚服饰有限公司,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6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俪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法定代表人石东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锋,广东嘉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维,广东嘉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委托代理人赵云祝,经XXX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

上诉人深圳市俪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俪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俪尚公司与XXX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俪尚公司应否支付XXX各项待遇。本案中,俪尚公司主张其与XXX之间是承包加工关系,支付的是加工费,XXX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XXX为俪尚公司负责烫工工作,俪尚公司根据XXX完成的工作量,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从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XXX所从事的工作系俪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XXX工作地点为俪尚公司的经营场所,XXX实际上要接受俪尚公司的管理,俪尚公司按月支付XXX的劳动报酬,且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为承包关系,综合上述情形,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更为妥当。故本院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XXX可依法享受相应待遇。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事项,

本院认为,本案中,俪尚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6日,故XXX入职时间不可能早于该日,鉴于俪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XXX的入职时间,可认定XXX于2014年6月26日入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俪尚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期限应当自2014年7月26日起算,至2015年6月26日,即11个月工资。本案中,XXX在仲裁和一审中请求的为2014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26日的二倍工资,原审法院判决俪尚公司支付XXX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起止期限不当,但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支持了XXX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的判决有一定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可予以维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X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有关部门投诉,而俪尚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应由俪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关于高温津贴事项,

本院认为,XXX的工作岗位为烫工,工作场所温度应当较高,而俪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度以下,故应当支付高温津贴。此外,原审法院判决俪尚公司支付XXX2015年6月1日至7月11日工资7611元,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俪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  安  明

审 判 员 陈  雅  娟

代理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