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终1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升战,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升华,农民。
上诉人何升战与被上诉人何升华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6民初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升战同意原裁定为由,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升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升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树峰
审判员 蒋宝霞
审判员 关春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洁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