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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民终1040号

何升战与何升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何升战,何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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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终1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升战,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升华,农民。

上诉人何升战与被上诉人何升华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6民初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升战同意原裁定为由,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升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升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树峰

审判员  蒋宝霞

审判员  关春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洁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