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502执921号

黄慧莲与刘小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慧莲,刘小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黄慧莲,女,1965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刘小勇,男,1975年5月9日生。本院(2010)渝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小勇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小勇银行存款人民币18140元或查封、提取、扣划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桂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