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02执637号之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支行与罗秋香、王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支行,罗秋香,王志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6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代表人黄银花,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革,女,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建清,男,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罗秋香,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王志明,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支行与罗秋香、王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罗秋香、王志明名下位于南平市福兴路6号新城中心一区13幢1703室房产(产权证号:20**)予以查封,但该房产尚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询被执行人罗秋香、王志明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物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曾德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