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713号
原告:广东如蕾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国家高新区文德三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羽羚,公司董事长
被告:金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300号万达广场1幢4层商业室402室
法定代表人:齐界本院在审理广东如蕾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金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东如蕾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如蕾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如蕾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 阳原件与本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夏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