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770号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前进中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8050-4。法定代表人何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莲苹,女,生于1968年6月27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梁平,男,生于1977年12月1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唐启容,女,生于1978年12月18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启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启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赵严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江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