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冯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常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冯强与被执行人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呼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55625元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标的15562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55625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及执行费2234.3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常虎财产有明显变化,也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常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呼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沙塔尔
审判员 夏 翔
审判员 盛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