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865号原告王某某,甘肃省临泽县人,电话号码:139XX****XX。被告范某某,1993年2月7日,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谷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