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鼎昌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于文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育伟,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向华,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旭,男,1979年7月7日出生,现住营口市。
上诉人营口鼎昌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营口鼎昌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旭达成赔偿协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营口鼎昌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营口鼎昌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15元,减半收取3207.5元,由上诉人营口鼎昌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芝贵
代理
审判员 陈 巍
代理
审判员 栾 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晓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