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308-1号申请执行人姚则兵,男,生于1972年3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罗忠良,男,生于1968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钟进群,女,生于1966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慈善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74229770-4。法定代表人钟进群,该公司经理。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03民初383号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罗忠良、钟进群、泸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忠良、钟进群、泸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罗忠良、钟进群、泸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泸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中路xx号土地。2、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克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