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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1315号

申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申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315号原告申某。被告梁某。本院受理的原告申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传票传唤申某于2016年6月2日到庭参加诉讼,但申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

审判员  朱文举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曼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