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315号原告申某。被告梁某。本院受理的原告申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传票传唤申某于2016年6月2日到庭参加诉讼,但申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
审判员 朱文举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曼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