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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2556号

王秀石与荣国臣、宋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秀石,荣国臣,宋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556号原告王秀石,女,1974年5月17日生,现住辽宁省。被告荣国臣,男,50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宋臣,男,30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石诉被告荣国臣、宋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原告王秀石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哈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