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556号原告王秀石,女,1974年5月17日生,现住辽宁省。被告荣国臣,男,50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宋臣,男,30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石诉被告荣国臣、宋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原告王秀石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哈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