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程宏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晨,男,30岁。程宏斌与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偿还程宏斌借款19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7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2执1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杨养荣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霍志文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540号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姜家村第三村民小组:姜平申请执行你(单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2623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15元、本案执行费89元。开户银行:��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联系人:霍志文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