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民初1922号原告赵某,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玉侠,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
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春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侠,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自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7日生一子。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被告经常不顾家,经常喝酒打牌到很晚,不能很好地照顾原告和孩子,双方之间矛盾越来越深。自2015年8月下旬双方就开始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很少探望原告和孩子,双方也经常争吵,很难互相沟通,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被告并非不照顾家庭,也没有打牌的习惯,被告从不打牌也不赌博。原、被告和被告父母共同居住,被告的哥嫂经常到被告家吃饭、喝酒、聊天,被告的同事也经常去被告家找被告聊天,但被告从未有聊天喝酒到深夜。被告平时对原告照顾体贴。2015年8月,经被告同意,原告带着孩子搬回娘家居住,被告和被告妈妈每天中午都去原告娘家给原告做饭,晚饭也是被告或者原告妈妈做。被告希望原告能回自己家居住,双方好好过日子,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双方自相识至今己有十几年,感情较深,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自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7日生一子陈某某。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执己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已相处十余年,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了一定影响。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互敬互爱,想到尊重,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春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梁枫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