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76号
申请执行人:陈瑞君,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海区。
被执行人:余永信,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瑞君与被执行人余永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余永信应赔偿65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6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套,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长堤路11号景福楼802房(权利证号0200240027),本院依法委托拍卖该屋,但无法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愿接收抵债。除该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无法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愿接收抵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谭 龙执行员 姚莉雅执行员 李志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婉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