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870号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春友。被告冯文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文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安达市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如
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
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