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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2303号

范章雄与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章雄,陈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2303号

原告:范章雄。

被告: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章雄诉被告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章雄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19元,减半收取1809.5元,由原告范章雄负担。代理

审 判员 王潇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代) 陈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