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2303号
原告:范章雄。
被告: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章雄诉被告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章雄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19元,减半收取1809.5元,由原告范章雄负担。代理
审 判员 王潇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代) 陈 菲 来源:百度搜索“”
范章雄与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2303号
原告:范章雄。
被告: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章雄诉被告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章雄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19元,减半收取1809.5元,由原告范章雄负担。代理
审 判员 王潇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代) 陈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