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860号原告焦作市农机推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武志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启平,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菡香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农机推广服务中心与被告河南菡香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明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文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