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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民初325号

赵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谢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0民初325号原告赵某。被告谢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正式结婚。婚后至今已经30多年,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同,经常生气,多年感情不和。原告对家庭日夜操劳,被告仍不理解。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照顾。

被告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虽提供了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但经本院联系和查找,均未找到被告。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向法院另行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诉讼费150元,依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