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0民初325号原告赵某。被告谢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正式结婚。婚后至今已经30多年,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同,经常生气,多年感情不和。原告对家庭日夜操劳,被告仍不理解。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照顾。
被告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虽提供了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但经本院联系和查找,均未找到被告。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向法院另行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诉讼费150元,依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