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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1987号

宗雪芳与郭素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宗雪芳,郭素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宗雪芳,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邯郸市丛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素昌,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上诉人宗雪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5)鸡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二审中上诉人宗雪芳一方提交的其与李红收之间的中国农业银行资金往来信息表显示,在2011年6月10日李红收向宗雪芳转款57550元之后,双方仍有款项往来,一审判决认定该57550元即是偿还本案郭素昌借宗雪芳的10万元,依据不足,望重审时核实清楚。另外,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上诉人宗雪芳另有一个身份证显示姓名为宗向荣,且两个身份证在同时使用,违反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重审时应向当事人释明自行注销其中一个身份证,不能用两个身份证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5)鸡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应退还上诉人宗雪芳。

审 判 长  杨海山

审 判 员  陈建英

代理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常新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