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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687号

代桂杰与王振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桂杰,王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代桂杰。被执行人王振华。申请执行人代桂杰与被执行人王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40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朱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执行员  徐江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