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663号
原告:高文涛,个体。
被告:张加奇。
被告:田云芳,系被告张加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涛诉被告张加奇、田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文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爱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晓艳 来源:
高文涛与张加奇、田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663号
原告:高文涛,个体。
被告:张加奇。
被告:田云芳,系被告张加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涛诉被告张加奇、田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文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爱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