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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663号

高文涛与张加奇、田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文涛,张加奇,田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663号

原告:高文涛,个体。

被告:张加奇。

被告:田云芳,系被告张加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涛诉被告张加奇、田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文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爱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