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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执9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与顾平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顾平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被执行人顾平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申请顾平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顾平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0525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顾明安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甘1021执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瑞

审判员  王全恩

审判员  郑富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安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