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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437号

梅学福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梅学福,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437号

原告:梅学福,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王军,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固成,颍东区插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梅学福诉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原告2017年6月2日以双方庭外就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学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学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学福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静静

书 记 员  朱梦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