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437号
原告:梅学福,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王军,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固成,颍东区插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梅学福诉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原告2017年6月2日以双方庭外就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学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学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学福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静静
书 记 员 朱梦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