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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民初948号

周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翟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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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2民初948号原告周某某,四川省营山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孝和,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某,四川省营山县人。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石安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孝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同年腊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于1988年2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翟某甲,翟某甲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被告从2009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彼此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2月,原告向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缺席审理后,判决不予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做工作,原告撤回了上诉。2015年9月,原告再次向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再次判决不予准许原、被告离婚。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除其陈述外,出示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欲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欲证明原、被告于1986年1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3.案件卷宗复印资料。欲证明因感情不和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4.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5)营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及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5)营民初字第2971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2月及2015年9月向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两次判决,均不予准许原、被告离婚。5.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890号民事裁定书。欲证明营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判决不予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原告撤回了上诉。6.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欲证明被告经常赌博,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好,共同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打闹,2009年上半年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7.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周某甲系原告的堂兄,周某乙系原告的妹妹。欲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中经常打架,被告喜欢赌博,对原告不闻不问,双方于2009年分开生活,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被告翟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综合本案所有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于1986年1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于1988年2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翟某甲,翟某甲现已独立生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差异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原告于2015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工作,原告撤回上诉;2015年9月23日,原告再次向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原、被告��婚。2016年4月25日,原告第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翟某某虽是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较大产生矛盾,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在原告已是第三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从第一次离婚诉讼至今,已长达一年多时间,原、被告仍各在一方,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仍未和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7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说明被告已无和好意愿,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安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俐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