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民一民初字第104号

哈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南仙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当事人
哈尔滨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仙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一民初字第104号申请人哈尔滨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前进村。法定代表人佟金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野,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张宏,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南仙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路碧海国际公寓502室。法定代表人张胜男,总经理。申请人哈尔滨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星河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仙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南仙南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星河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野、张宏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海南仙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星河地产公司诉称:星河地产公司与海南仙南公司分别于2013年5月30日、8月8日及10月18日签订《转让协议书》及《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2013年10月18日补充条款签订后,海南仙南公司拒绝按《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履行义务。为此,星河地产公司依据双方2013年5月3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及2013年10月18日《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的约定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海南仙南公司收到仲裁开庭传票后,以2013年10月18日《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系伪造为由,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导致仲裁案件中止审理。因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约定发生争议时由星河地产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即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故海南仙南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为使仲裁案件恢复正常审理,星河地产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有效。请求确认双方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有效。海南仙南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即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参加诉讼活动。星河地产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本院审理时举示下列证据:证据一、2013年5月30日《转让协议书》(下称协议一)、2013年8月8日《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下称协议二)、2013年10月18日《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下称协议三)、2013年11月21日《会议纪要》。意在证明:协议三与之前签订的协议一、协议二相互印证协议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应为有效。证据二、2013年8月30日《银行流水》、2014年8月23日《备忘录》、2014年11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付款》。意在证明:案涉20万元的往来帐证明协议三中关于税费承担的实际履行情况,也进一步印证协议三是真实有效的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三的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证据三、2013年11月7日《介绍信》、2014年11月24日《共管清单》。意在证明:1.海南仙南公司与案外人星昊公司的公章在2013年8月4日已交由双方共管。2.因公章共管协议出现在协议二中,故在先履行义务后签订协议的情况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过,故此证据与证据二相互印证,说明双方在之前履行税费给付义务,后在合同中做补充约定。3.海南仙南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为星河地产公司员工陈野出具介绍信,要求陈野前往三亚市工商局办理星昊公司调档查询事宜,此介绍信出具于协议三后。协议三中规定的股权转让至案外人名下等事宜,故开具介绍信的行为及陈野去工商局查询的行为均在履行协议三。此后签订的《会议纪要》中提到股权在土地局办完股户手续立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在查档后发现并未办理股权变更,海南仙南公司未按协议三履行,故作出此约定要求海南仙南公司立即办理土地过户及股权变更。同时该证据与用印登记簿相互印证,证明在双方印信共管期间并非所有海南仙南公司或星昊公司盖章的文件都会在用印登记簿上体现。虽然协议三未在用印登记上记载,但不能因此否认协议三的真实性。海南仙南公司即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为:星河地产公司举示的证据均加盖了双方公章,在没有证据否定公章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星河地产公司与海南仙南公司在《转让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提交星河地产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本合同条款已打印文字部分内容为准。如有删节增加修改,需经双方加盖有效印章或签字生效。其他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相同内容,以日期在后的内容为准。《转让协议书》上加盖了双方公章。2013年10月18日,星河地产公司与海南仙南公司在《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第六条约定:双方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中与本协议有冲突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上加盖了双方公章。2015年4月29日,星河地产公司与海南仙南公司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海南仙南公司以案涉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及仲裁协议无效后又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15)哈民一民初字第45号裁定,准予申请人海南仙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撤诉申请。2015年4月6日,海南仙南公司与星河地产公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纠纷,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中,星河地产公司以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亚民二初字第30-2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海南仙南公司的起诉。海南仙南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民终88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星河地产公司与海南仙南公司在《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可提交星河地产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及在《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因此,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管辖权以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本案审理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星河地产公司与海南仙南公司在《转让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提交星河地产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从营业执照上看,星河地产公司登记住所为哈尔滨市松北区,而哈尔滨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即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星河地产公司与海南仙南公司在《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第六条更是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而且海南仙南公司在申请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无效时也是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星河地产公司与海南仙南公司在《转让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提交星河地产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从双方约定内容的形式上看,各项是串联关系不是并列或递进关系,也不存在或裁或审的双向选择。《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第六条更明确约定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而且《转让协议书》及《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约定的仲裁协议并不矛盾。故星河地产公司与海南仙南公司在《转让协议书》及《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具体的仲裁事项以及明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故案涉仲裁协议合法有效。鉴于星河地产公司与海南仙南公司约定相同内容,以日期在后的内容为准,本院对星河地产公司请求确认《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中仲裁协议有效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哈尔滨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仙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补充条款》中的仲裁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海南仙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郎晓侠

审判员  赵国良

审判员  石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帅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