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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2131号

吴岩与徐午马、徐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岩,徐午马,徐艳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131号

原告:吴岩。

被告:徐午马。

被告:徐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岩诉被告徐午马、徐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岩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吴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方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