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131号
原告:吴岩。
被告:徐午马。
被告:徐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岩诉被告徐午马、徐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岩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吴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方欣 来自
吴岩与徐午马、徐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131号
原告:吴岩。
被告:徐午马。
被告:徐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岩诉被告徐午马、徐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岩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吴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方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