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94号申请人李涛,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唐仕礼,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4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涛申请执行唐仕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金额55000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唐仕礼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芳彪
审判员 何 燃
审判员 雷春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