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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394号

李涛与唐仕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涛,唐仕礼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94号申请人李涛,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唐仕礼,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4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涛申请执行唐仕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金额55000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唐仕礼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芳彪

审判员  何 燃

审判员  雷春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弥 微信公众号“”